2012年6月30日 星期六

A Few Remarks Before 7.1.2012

1.你可能是因為曾蔭權的貪婪,或梁振英的僭建而上街,但請注意,我們要反對的,除了是領導人的個人失德,更加是制度的腐敗﹗有怎樣的制度,就有怎樣的人。民主制度未必可能完全阻止領導人的失德行為,但肯定可以讓我們在選舉前提名一個我們認為在才能上、品德上合適的人,更可以透過合法的程序令失德的領導人下台。我們箇然應該要求領導人才德兼備,但我們更加應當要求一套完善的制度,透過監察、透過程序、透過法律,阻止擁有權力的人為社會帶來傷害。因此,大家上街喊口號,千祈唔好學似話提選舉呈請提到冇晒影的民主黨咁依依哦哦,要喊,就喊「選舉無效,立即普選特首」(而唔係默認左梁振英上台的合法性才叫佢辭職)﹗

2.為甚麼要反狼?重申一句,七一上街不止是反狼,而是反對一個不民主的制度,因為這個制度正逐步侵蝕我們的自由及公民應有的權利。人人生而平等,而人作為人,亦應該有自主規劃人生的權利。記住,沒有人是皇帝,沒有誰比誰天生擁有更多權力,也沒有誰比我們自己更懂得如何規劃我們的人生。一個領袖需要透過民主選舉產生,是因為只有這樣他才是經過我們的選票授權,得到其「合法性」,而有權力制定影響我們人生的政策。一個沒有經過人民授權的領袖,憑甚麼使用公權力,主牢我們的生命?你可能會說,「XX特首人品/能力好,信得過。」我會問:「憑甚麼?」我信一套好的制度,多於單單信一個人的「承諾」。因為只有一套好的制度,當權者才能真正經我「同意」下得到他的權力,也能監察當權者不會胡作非為,更重要的是當當權者侵犯我們的自由時,可予以懲罰。這些事,不是他一句「我會保障香港嘅核心價值」就過關的。我們上街,是反對一個沒有「合法性」的特首。

3.有些人心裡仍然有些疑問,包括「你反對人地上台,唔通畀你長毛/黃毓民做就得咩?﹗」、「大家理性d咁諗,其實梁振英唔差架喇,唔通畀唐英年做?」。對於這些問題,我想說的是,其實這是問錯了問題。大家慣常問的,是「誰有資格統治?」,再苦苦思索一個好的領導人應具備甚麼品格、甚應才能,然後得出「唐英年雖然資質平庸,但勝在有施政經驗」、「梁振英雖然今次說謊,但他很體諒基層老百姓」、「長毛淨係識嗌,邊做到特首」一類答案。但問題來了,為甚麼董建華有多年經商經驗,他在任時經濟會搞得一團糟?曾蔭權能在港英年代爬到財政司的高位,能力一定不差,何以在任七年香港社經政三方面沒有一樣是好的?事實上,要數一個領袖應具備的條件,幾時先數得完?小學生作文咩?與其問怎樣才算好的當權者,不如問:「一套怎樣的制度才能令好好監察當權者,並盡量減少無能的當權者為社會帶來的傷害?」如此一問,你會發現為甚麼官與商可以公然地卿卿我我而沒有人能阻止;你會發現為甚麼特首如此貪得無厭而沒有民選議員能予以監察或懲罰;你也會發現很多利民的政策不能早早實施而令香港「蹉跎歲月」。我沒有說當權者的才德不重要,但一套合乎公義的制度才是我們最需要的。

4.最後,你可能會問:「中共好惡,你地班友係乜料?上街就改變到現狀?」如果你是哲學撚,我會答你:爭取自由是我們的「義務」。把人當為目的,追求自主與自由的人生,是人本來就應該做。所以無論你的行動是否可以取得(見得到)的成果,行動本身已有最高的道德價值。如果你是務實撚,我會答你:可以,因為中共這沒有民意授權的政權是最怕人民的,只要人民肯發聲,它就醜態畢露,你看那過千億的維穩費就知道。我們上街就是奪回(記住,不是「表達訴求」,他們不是我們的皇帝)被當權者侵蝕的基本自由及權利,而上街這行動本身亦是行使我們的自由。我們在此關鍵時刻行使我們的示威自由,正正就是說:「這些東西是我的,你沒權奪去它﹗」

5.我明白很多人都因為「暴力、激進」的報道,而刻意提醒自己要保持「和平、理性」,甚至對示威遊行活動很有戎心。在此我簡單回應兩點。1)示威集會要向警方申請是殖民地留下來的法例,早期殖民統治為了限制工會活動,集會是要得到殖民政府許可的,時至今天遊行集會仍是要得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的。如果香港真的是「從水深火熱的殖民統治」中走出來,那麼我實在不明白為何仍要保留這條殖民惡法。試問,世界上會有自由民主的國家有這樣限制遊行集會的惡法嗎?2)公眾利益與個人自由從來難以定分界,但當執法當局每一次都可以不停地將「公眾利益」的範圍愈劃愈大,拿走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卻愈來愈多(試想想那水馬陣﹗),而且「劃界」準則往往以「保障公眾安全」等含混不清的理由便說了過去(注意,警方從不交代示威者是如何「威脅」公眾安全,也不會解釋為何示威區一定要距離X百米才能保障安全),你認為你喪失的自由合理嗎?

說到底,示威遊行的「權利」話語仍有待深化。一般香港人(甚至是一些民主派領袖)往往將示威遊行與和理雙非(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掛鉤,即使示威遊行,也不會超越警方及當權者所設下的界線。如此,執法者及當權者便輕易地挪用「法治」的觀念,將法治矮化為「守法」及「秩序」。自67暴動以來,殖民政府的公安條例在社會一片「恐共」情緒之中得到合法性。而在這law and order discourse主導下,執法當局種種限制社會行動的手法不但不被挑戰,而每每有示威者作出「激進」行為(well,現在激進的定義可能要擴闊為「大聲叫喊」),公眾亦往往把他們標籤為「秩序破壞者」或「麻煩製造者」,卻毫不意識到,只要示威者沒有作暴力或傷害他人的行為,他不過是行使公民基本的示威及集會權。別忘記,這也是基本法賦予的。事實上,所謂的「法治」,不單是「守法」及「秩序」,更是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由此達致社會公義。對法治的解釋,戴耀延教授的十六字真言可謂易記易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以這四個標準來看,香港在頭兩個層次是合格有餘的。在第三個層次,只要不涉及中央釋法問題,香港也是可以的。在最後一個層次,所謂的「義」,是指社會公義,分為三方面:1)基本人權如言論、結社、集會等自由得到保障;2)市民享有選舉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利;3)社會弱勢社群能享有最起碼的社會資源。在這層面,香港肯定是不達標的。試想想,當示威區被隔離至母雷公咁遠,當示威者進行非暴力抗爭都被標籤為影響公眾安全,當大聲叫喊都被視為有可能破壞秩序,我們的「法」是否可達「義」?有人會問,示威遊行這些「激進」行為為甚麼與公民權利扯上關係?簡單來說,示威遊行不是暴力革命,而是向當權者施壓。當遇到不合理政策或公民權利受侵犯時,示威遊行是制度以外的爭取手段或抗爭方式(well,這好像是中學EPA教的,實在不明白為甚麼這麼多香港人會視示威遊行為「搞事」?),也是製造輿論壓力及發聲的主要途徑。所以示威遊行是公民(尤其是對於弱勢群體來說)的基本權利,不是執法當局「批准」的。我所說的「示威遊行作為權利」,不單是從基本法搬字過紙,而是指有些人被剝削了公民的fundamental rights(fundamental之所以為fundamental,是因為沒有了它們,你難以作為一個「人」而生存),而且在制度內難以取回這些東西,所以他們是「理所當然」地走到街頭抗爭的。因此,別跟我來「平衡論」那套。「示威者有權示威但也要顧及他人權利」這種論述根本沒有考慮抗爭者與非抗爭者的「起步點」是不同的,如果要「平衡」的話,就更應讓他們用盡一切不傷害他人的方法示威,即使對日常生活構成阻礙。事實上,今天不走到街上抗爭,香港人根本難以保障已逐漸減少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更遑論改變現有不公義的政經結構。總的來說,香港的執法者往往重「秩序」而輕「義」,而一般香港人亦似乎不太了解示威遊行對實踐、保障公民權利及社會公義的重要性。因此,如何深化「法治」的論述,以及推廣示威「權利」的話語,似乎是民間社會需要努力的。

這和七一有何關係?如果你是自認「保守、和平、理性」的一群,可以嘗試在行完七一後可以參與留守的行動(我這樣說,不是代表社記或人力發言),以行動實踐你應有的示威集會權,或以身體佔領屬於公民的空間(政府不是說門常開嗎?),或「見證」一班「激進」示威者是如何不合理地被嘖胡椒噴霧(你看過這些場面就知執法者是如何野蠻)。最重要的是,這可以告訴當權者,他們不需要,也不能使用防暴隊及催淚彈對付走上街頭的香港人,因為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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